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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制度及管理框架的要求

《鲨鱼国际行动计划》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应有一套最低限度的制度措施和在当地、国家内部、国家级、分区域级、区域级和全球范围的经常性行动。从事渔业管理的国家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及其它机构应通过适宜的政策、法律和制度框架,采取鲨鱼渔业资源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措施。养护和管理措施应以现有的最科学的证据为基础,以确保鲨鱼渔业资源的长期可持续性为目的。资源水平应保持在可促进其优化使用,并能使现在和未来的人类都可利用;短期的考虑因素不应损害以上目标。

为了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对鲨鱼渔业的管理必须考虑整个分布区域内的全部种群资源。应使用现有的最科学的依据来确定资源的分布区域和种群在生命周期内的洄游区域。如某种群完全在一国的专属经济区范围内,那麽该资源就应按这个国家的单独管辖权进行管理。但是,如果某种群分布在多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内或分布在公海,管辖权的设置则更复杂。对于这些共有或跨界的鱼类,只有通过双边和多边的安排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来进行管理。

所有国家均可在公海自由捕捞,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权单独对此加以规范。为增进持续利用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方面的合作管理,联合国制定了有关条约。该条约即《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跨界鱼类资源和高度洄游鱼类资源养护和管理条款的协定》,也称之为联合国鱼类资源协定。各国对该协定的批准为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资源的长期养护与可持续利用设定了权利、义务及渔业管理的原则。协定为捕捞国之间包括通过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加强合作提供了一个框架。协定还赋予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成员国登临和检查公海渔船遵守区域内所达成的养护与管理措施情况的权力。协定的签署国表示了他们接受该协定的原则。

“船旗国的责任”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也由联合国鱼类资源协定予以了强调。公海渔船适用的国内法为渔船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法律,这称作“船旗国”。如有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有关渔船的船旗国负责采取调查和适当的执法行动。

3.1 国家与国家内部的法律与制度框架

考虑到鲨鱼资源繁殖力较低及资源有限,支持《鲨鱼国际行动计划》的各国应酌情制定建立制度、政策及法律框架以实现鲨鱼和其它软骨鱼类的养护和对鲨鱼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对获取它们加以管理。与这些框架及其国家和国家内部的法律相一致,各国应实施适当有效的鲨鱼捕捞监测、研究、管理、监督和执法措施包括酌情制定观察员计划、检查计划和设立渔船监测体系。应推动这类措施的制定并因地制宜地按照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商定的程序予以贯彻落实。

为支持鲨鱼渔业的评估和管理与品种养护,包括对资源和气候、环境及社会经济因素所带来的效应的研究,各国应提供设施并推动监测与研究。这类研究的成果应向感兴趣的各方推广。研究工作应帮助促进对可供选择的管理方案所带来的成本、效益及效应的理解,旨在使鲨鱼捕获量和捕捞作业量水平合理化。

在国家一级通过制定鲨鱼计划及现有的鲨鱼评估来有效协调实施《鲨鱼国际行动计划》,需要有结构框架、职责划分、约定的程序及资源的筹措。这种程序应确保不同渔业部门的代表、渔业社区、非政府组织和其它感兴趣的方面在决策过程中进行了磋商并参与其它与鲨鱼养护及鲨鱼捕捞渔业管理计划与发展有关的活动。这种程序还应促进提高公众对于管理鲨鱼资源和那些受影响的人们参加管理过程的必要性的意识。

3.2 区域及分区域制度框架

支持《鲨鱼国际行动计划》的各国认可国际合作对于成功实施该计划是极为必要的。现有双边和多边分区域安排及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职责应予拓展以纳入或给予鲨鱼渔业以更多的重视。视情况需要,应签订新的区域和分区域的协议来管理捕获共有或跨界资源的渔业捕捞。

按照有关国家的各自权限或酌情通过双边和多边的安排及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应为跨界鲨鱼种群、高度洄游鲨鱼种群和公海鲨鱼种群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确立养护和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应当协调一致。需要商定这类组织和安排的活动得到资助的方式,同时特别要考虑鲨鱼捕捞所产生的相对利益和各国提供资助和作出其它贡献的能力不同。在适当和可能的情况下,这类组织和安排应当努力收回监测、研究、管理、监督和执法方面的费用。

参加双边和多边分区域安排的作为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成员的国家,应当执行这些组织或安排的框架内所通过的并与有关国际法一致的国际上商定的措施。尤其重要的是阻止悬挂非成员国或非参加国旗帜的船只从事破坏这些组织或安排规定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作用的活动。联合国粮农组织将在不额外增加费用的情况下继续寻求调整双边和多边的安排及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条例使之与鲨鱼养护与管理工作相适应,这方面主要是由有关的组织根据其成员国的要求来实施。

美洲国家间金枪鱼委员会、国际海洋开发理事会、国际大西洋金枪鱼养护委员会、拉美渔业发展组织、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和南太平洋委员会最近已开始鼓励成员国收集有关鲨鱼的信息。

3.3 全球制度框架

联合国粮农组织将建立一种机制对制定和实施《鲨鱼国际行动计划》所需的国际合作进行协调。通过这种机制将鼓励各国政府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鲨鱼计划,并根据他们所管辖的区域内所适用的法律及酌情根据现有的双边、多边和国际协议、公约及协定进行开展鲨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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