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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权是生活在地球任何地方的男女老少人人享有的一种与生俱来的人权。
选择食物权作为2007年世界粮食日和电视粮食集资的主题表明国际社会日益承认人权在消除饥饿和贫困、促进和深化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背景情况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承认食物权是一种人权。后来在1996年通过和得到156个国家批准的《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11条)中包含食物权,今天对这些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第12条一般评论中(1999年)包含对该权利的专家解释和更详细定义。粮农组织理事会于 2004年通过了《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 食物权准则,这些准则为落实食物权的具体步骤提出了实际建议。
食物权是一种普遍的权利。它意味着男女老少人人必须在任何时侯都能获得食物或获取食物的手段,这些食物在质量、数量和品种方面应足以满足其需要,不存在有害物质并能够被其文化接受。依照第12条一般评论,只有在个人因其不可控制的原因,如年龄、残疾、经济衰退、饥荒、灾害或歧视而本身无法满足其食物需要时,他们才有资格直接从国家获取食物。
这一定义依据的假设是,饥饿和营养不良不仅是由于缺乏可以提供的食物,而且是由于贫困、收入悬殊和不能得到保健、教育、清洁水和卫生的生活条件而造成的。所有人权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原则也得到承认。这意味着食物权不能与其它人权,即教育权、工作权、保健、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割离开来单独实现。
食物权被日益纳入国家宪法和立法。在世界上有若干司法的案例,其中这种权利或其某些方面得到维护和实施。然而,尽管在一些方面取得了进步,但在《世界人权宣言》颁布59年之后,仍有8.54亿人尚未实现食物权。
人权与发展
人们日益认识到,人权与可持续发展相互补充。人权基于每个人的内在价值。实现所有人的人权本身是一个压倒一切的目标。发展本身并不是目的 - 它也是为了扩大权利和自由。人权有助于促进增长并确保发展的长期可持续性。实现了食物权的人更具生产力并对其长期生计战略进行更多投资。人权使发展战略增加了质的要素,使最贫困的人能够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努力矫正侵犯他们权利的情况,并使政府对现有公共资源的利用负责。
食物权与粮食安全
食物权对粮食安全关于供应、获取、稳定和利用的概念予以补充,关注人的尊严和文化可接受性,并通过参与、非歧视、透明度和问责制等手段赋予权力。这使个人,尤其是饥饿和边际化的个人积极寻求实现其食物权的方法,并使政府对其所作的粮食安全承诺负责。他们是法定权利的主体,而非援助的对象。
食物权:采取具体行动
各国对实现食物权负有首要责任。他们必须尽可能根据其现有资源采取措施,逐步实现人人充分享有充足食物的权利,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他们有三项义务:国家必须尊重其人口获取食物的现有权利,不采取有碍这种获取的措施。他们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企业或个人不剥夺他人获取充足的食物而保护食物权不受第三方侵犯。国家还必须通过促进个人以其自己的方式获取食物的能力和通过向无法养活自己的人提供食物来实现食物权。
例如,国家应采用"双轨方针",即一方面努力提高生产力和改善生计,另一方面为无法养活自己的人建立社会安全网。这种方法应得到一些措施的补充,这些措施旨在通过适当的教育、培训、提倡宽容以及发展和强化机构而加强个人参与发展过程和决策的能力。
虽然只有国家对实现人权负有法律义务,但社会中的所有成员 - 个人、民间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 - 当其活动可能影响他人自由行使食物权时,他们均对食物权负有责任。尤其是,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是实施国家政策和计划的重要因素。他们主要通过传播信息、法律咨询和培训来协助人民实现其食物权。
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作出了在2015年以前将饥饿和营养不良人口减半的全球承诺。《千年宣言》也为
减少饥饿确定了以人权为基础的议程。今天,许多国际组织和发展机构,尤其是粮农组织和联合国其他机构,正在评估其活动对人权的影响,提倡对实现食物权具有积极影响的政策和项目,并避免那些可能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政策和项目。他们还积极支持在国家一级实现食物权。食物权准则为各国采取具体步骤实现食物权提供了所需的共同商定的原则和实际指导。它们证明处理粮食安全的各种机构如何才能在所有利益相关方充分参与的情况下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确保男女老少人人永远享有充足的食物不仅仅是一种道义上的要求和具有高额经济回报的投资:这是实现一项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