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的食物权

方法论

宪法对充足食物权的认可

通过宪法对人类权利加以保护是最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形式,因为宪法被视为国家的基本或最高大法。为充足食物权提供宪法保护是一个国家在推动其国民实现充足食物权方面所能做出的坚定宣示。在审视一部宪法并试图对其中可能与充足食物权相关的条款或条文加以强调时,有几个具体事项需要牢记。尽管各国国情不尽相同,但为统一和可行起见,我们将从四个方面考查一个国家能够将其对充足食物权的承诺予以具体落实的途径。 此外,虽然不是详尽无遗,还存在第五类规定,这些规定不属于所述类别,但与实现充足食物权有关。

a. 对充足食物权或免受饥饿权利的明示保护

在过去几年中,已经通过了含有明确认可食物权或免受饥饿权利内容的条文的国家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在实践中,明示保护主要有两种类型:或是针对全体民众,或是仅针对具体群体(例如儿童等)。

b. 通过若干广泛人类权利对充足食物权的默示保护

虽然这种方法与第一种相比不那么明确,但普遍认为有若干人类权利以默示的方式包含了充足食物权,例如以下权利:适当的生活水平;福祉;和发展。同时,各国对宪法的不同解释也能通过其他更广泛的权利对充足食物权给予默示保护;但遗憾的是此处无法对此逐一加以说明。 最后,应当注意到,在这种方法下,诸如工作权或社会保障权之类的相关权利的保护不算作对食物权的默示保护,而是属于“其他相关规定”类别。

c.  以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的形式明确承认食物权或营养标准的规定

这些类型的规定显示了一个国家对实现充足食物权的承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理解是有关规定不能直接由法院执行,更具许诺的性质,但它们确实代表了国家的总体目标。 为了使用此工具,使用了狭义的解释,仅包括明确承认食物权或营养标准的规定。 对实现食物权有影响的更广泛的指导原则出现在“其他相关规定”类别下。

d. 国内立法序位中国际义务的地位

无论是通过在国家层面直接适用国际约法,还是通过认可国际承诺具有与宪法条文相同的地位或国际义务高于国内法的方式,这些都是在国家一级进一步保护充足食物权的重要手段。 在该工具中,与国际约法有关的所有规定都归入这一类别。

e. 其他有关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规定

鉴于用于对默示保护和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进行分类的方法,此处可找到不属于上述两类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类并不是一份详尽的清单,列出了不属于其他类别范围的相关规定,因为对这些规定的解释是针对每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