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 in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Forestry
农业、渔业和林业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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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哈 发展议程:文本与解释


第4届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的宣言与决议(2001年11月9-14日于多哈)

两年一度、经过授权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第4届会议于2001年11月9-14日在卡塔尔多哈召开。部长级会议是该组织最高一级的决策机构;按照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的要求,它“至少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4届部长级会议的成果包括下列的宣言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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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的领域

以下是根据世贸组织网站材料编录的关于多哈发展议程谈判的概览。关于多哈发展议程涉及的每一领域的以下材料,都按照多哈宣言有关段落包含的授权来编写,并包括关于其含义的解释,同时列出其规定期限以及谈判中的情况

实施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授权 (第12段) 和 关于实施的决议

解释  

情况

农业谈判

(参见粮农组织主页:农业谈判)

授权 (第13、14段)

解释

情况

关于服务业的谈判

授权 (第15段)  

解释 

情况

关于非农业产品市场准入的谈判

授权 (第16段

解释 

情况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的谈判及其他工作

授权 (第17-19段

解释

情况

贸易与投资的关系,谈判的准备工作

授权 (第20-22段

解释 

情况

贸易与竞争政策的互动,谈判的准备工作

授权 (第23-25段)

解释

情况

政府采购的透明性,谈判的准备工作

授权 (第26段)

解释

情况

为贸易提供方便,谈判的准备工作

授权 (第27段

解释  

情况

世贸组织规则:关于反倾销和补贴的谈判

授权 (第28段

解释

情况

世贸组织规则: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

授权 (第29段)  

解释

情况

关于解决纠纷的理解的谈判

授权 (第30段

解释 

情况

贸易与环境谈判及其他工作

授权 (第31-33段

解释

情况

电子商业,总理事会工作

授权 (第34段)

解释

情况

小规模经济,总理事会工作

授权 (第35段)

解释 

情况

贸易、债务和金融,新的工作组

授权 (第36段)

解释

情况

贸易与技术转让,新的工作组

授权 (第37段)

解释

情况

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

授权 (第38-41段)

解释

情况

最不发达国家,各机构的工作

授权 (第42-43段)

解释 

情况

特殊差别处理 ,各机构的工作

授权 (第44段

解释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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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业、渔业和林业的关系

两年一度、经过授权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第4届会议于2001年11月9-14日在卡塔尔多哈召开。体现于部长宣言中的,广泛而全面的多哈发展议程 (DDA) 应于2005年1月1日前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实现。DDA谈判中特别涉及农业、渔业和林业的部分,概述如下:

农业 (第 13、14段): 世贸组织成员们承认从2000年3月即根据农业协定第20条开始的谈判业已完成的工作。它们同意着手进行“旨在解决下述问题的全面谈判:实质性地改善市场准入;减少,并着眼于逐步消除,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并实质性地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和区别待遇,以使它们得以有效地考虑它们的发展需要,包括粮食安全和农村发展方面。还要考虑非贸易性的困难。进行进一步承诺的方式,应不迟于2003年3月31日前确定;而基于这些方式进行承诺的全面时间表草案,应不迟于世贸组织第5届部长级会议召开日期(即2003年底)之前提出。关于农业的谈判将作为这一回合谈判议程的一部分,在整个回合结束之时宣告结束。

非农业产品的市场准入 (第 16段):

该问题的谈判旨在通过各方同意的方式,减少或取消关税,包括减少或取消顶峰关税、高关税和关税升级,以及非关税壁垒。将全面包括各种产品,不应设立预先排除项目。渔业和林业产品以及原先排除在农业协定之外的农业产品 ,如 橡胶和硬纤维, 将包括在本轮谈判之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第 17-19段):经一致同意,将谈判建立关于通告和登记酒类产地标志的多边体系。关于将产地标志保护扩大到酒类以外的产品的问题,将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处理。进一步责成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委员会研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生物多样化公约以及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之间的关系,等等。

补贴和平衡措施 (第 28段): 谈判将着眼于澄清并改善乌拉圭回合关于补贴和平衡措施的协议所规定的纪律。会议明确同意:谈判将“着眼于澄清并改善世贸组织关于渔业补贴的纪律,其中应考虑到该部门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贸易和环境 (第 31-33段): 部长级会议第一次承认各国有权采取措施,“在其认为合适的水平上”保护环境,— 这样做的根据正如同采取措施来保护人类、畜类和作物的生命和健康一样, 即其前提是这些措施不是以专横或歧视的方式来推行,不是 一种伪装的限制贸易行为 ,并符合世贸组织的其他规定。会议同意:将就世贸组织现行规定与多边环境协议中规定的具体贸易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有益环境的货物和服务减少或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开展谈判。

这些谈判将由一个贸易谈判委员会进行监督,该委员会将不迟于2002年1月31日召开第一次会议,以确定各个领域所需要的适当的谈判机制。部长级会议同意:这些谈判将于2005年1月1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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