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

渔业安全治理

捕鱼作业的治理,包括捕鱼安全,由各种各样的机构、政策和法律框架以及管理计划组成。渔业安全治理具有国际、区域、国家和地方的维度。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例如国家政策和法律或国际公约和协定、自愿准则和安全守则,以及地方一级的习惯安排。渔业安全治理可侧重于短期的安全改善,以及长期战略、政策和计划。此外,渔业安全管理可纳入总体的海事安全安排和措施,或对某些渔船或捕鱼作业具有高度针对性。

一般来说,国家一级的渔业安全治理是由国家渔业、海事和安全主管机构组成的体制框架提供的。用来促进安全和海上事故生存机会的措施往往在安全政策和法规中概述,其中包括安全装置的要求(如灭火器、个人漂浮设备/救生衣、救生筏、紧急定位浮标、甚高频无线电)、安全培训要求、船舶建造标准以及船舶和渔民的许可程序。

在国际层面,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劳工组织(ILO) 和粮农组织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文书,为负责任的渔业、渔船和渔民安全、体面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框架。

一些有关捕鱼安全的国际渔业文书对批准这些协定和公约的国家及其渔船船东和船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文书也可适用于已批准这些有约束力协定的国家专属经济区和港口内悬挂外国旗帜的渔船。

有关渔业安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包括: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1982
  2. 国际海事组织开普敦协定(CTA),2012
  3. 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渔船人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的国际公约》(STCW-F),1995
  4. 国际劳工组织《渔业工作公约》(C188), 2007
  5. 粮农组织《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PSMA), 2009。

与渔业安全有关的国际法律框架还进一步由一系列自愿文书组成,例如1995年 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各种安全规范、安全建议、技术和实施指南。

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认识到(第六条6.17款),“各国应当确保渔业设施和设备以及所有渔业活动能够有安全、卫生和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达到有关的国际组织通过的、国际上商定的标准”。此外,第八条1.5款强调,“各国应当确保对从事捕捞作业的所有人员实行卫生和安全标准。这些标准不应低于有关的国际协定规定的工作条件的最低要求”。

关于这些自愿文书的详细信息可以在这里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