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

Commission on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获取和利益分享

确保具有相关性状的适当遗传资源可供使用和获取对实现粮食安全至关重要。在大多数国家,粮食和农业中使用的遗传多样性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其他国家。因此,各国在获取保障粮食安全所需的遗传资源方面相互依存。与此同时,人们普遍认同,国家拥有开发本国资源的主权,包括控制和限制获取资源的权力。各国越来越多地对获取本国遗传资源的行为实行监管,并要求这些资源的使用者履行利益分享的义务。

在全球范围内,《生物多样性公约》、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条约》)《名古屋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补充协定)都在不同程度上探讨了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

自成立以来,遗传委一直在处理与获取和惠益分享有关的事项。事实上,遗传委的成立应归功于第一份涉及植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国际文书:1983年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1994年至2001年期间,遗传委就《条约》进行磋商。《条约》生效后,遗传委就决定继续开展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的工作,以确保获取和惠益分享有助于满足农业部门在粮食和农业生物多样性所有组成部分方面的特殊需求。遗传委密切关注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的相关发展。其编制的《获取和惠益分享要点》旨在协助各国政府制定和实施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其中考虑到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在粮食安全方面的特殊作用、不同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的特点。
主要出版物
经过遗传委七年的磋商,粮农组织大会于2001年通过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截至2019年7月,《条约》数据库记录了75,368份《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由52个国家的提供方向181个国家的接受方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