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

Commission on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经过遗传委七年的磋商,粮农组织大会于2001年11月通过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经40个国家政府核准,于2004年生效,截至2021年共有148个缔约方。

《国际条约》旨在通过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以及公平公正分享利用这些资源所产生的利益,保障可持续农业和粮食安全。《国际条约》还认可符合国家法律的以下方面的“农民权利”:a)保护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b)公平参与分享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利益;c)参与国家层面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事项的决策。《国际条约》建立了“获取和惠益分享多边系统”,推动通过《标准材料转让协定》进行植物种质资源交换和利益分享。

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涵盖与粮食和农业有关的所有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协调一致。这两份文书都有助于跟踪在通过国家获取和惠益分享框架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背景下就生成获取和惠益分享联合指标进行合作。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可以自给自足,因此国际合作及遗传资源交换对粮食安全极为重要和必要。《国际条约》的多边系统为获得重要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提供了便利,并通过其利益分享基金资助的项目为发展中国家的120多万农民提供了支持。

遗传委与《国际条约》管理机构以各自不同但相互支持的方式推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2009年,遗传委通过了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意向联合声明》,此后两个机构都通过了许多决定和决议,加强了这种合作的重要性。

遗传委秘书处与《国际条约》秘书处继续就共同关心的广泛问题和活动进行合作和协调,包括《世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状况》第三份报告,监测和实施第二份《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全球行动计划》,在《国际条约》全球信息系统与世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信息和预警系统之间建立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