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经遗传委七年磋商,粮农组织大会于2001年11月通过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于2004年经40个国家政府批准后生效,截至2025年5月,共有154个缔约方,其中包括欧洲联盟。
《国际条约》旨在通过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以及公平公正分享利用这些资源所产生的惠益,保障可持续农业和粮食安全。承认数千年来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作为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守护者所做的巨大贡献,并呼吁各国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农民权利,特别是:(a)保护传统知识,(b)确保公平参与分享在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以及(c)参与相关国家决策进程。《条约》获取和惠益分享多边系统通过《标准材料转让协定》(《协定》)促进植物遗传资源的交换和利益共享,目前是全球最大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交换机制。
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涵盖与粮食和农业有关的所有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协调一致。这两项工具有助于跟踪各国在制定国家获取与惠益分享框架方面的进展,并协作推进可持续发展目标和《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实施。
没有任何国家在植物遗传资源方面能够自给自足,因此,国际合作与遗传资源交换对粮食安全至关重要。《国际条约》多边系统已促进获取重要的植物遗传资源,并通过其惠益分享基金为78个发展中国家的108个项目提供支持。
遗传委和《条约》管理机构以不同但相互支持的方式为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做出贡献。2009年,遗传委与管理机构共同通过了合作意向联合声明,此后双方机构已通过多项决议和决定,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合作的重要性。
遗传委和《国际条约》秘书处继续在多项共同关切议题和活动上开展协作,包括全球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世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状况》相关报告)、《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第二份全球行动计划》监测与实施,以及建立《条约》关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全球信息系统与世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信息和早期预警系统之间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