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秘书处

《国际条约》第20条规定了秘书的职能。具体如下:

(a)安排管理机构及其可能设立的附属机构的会议,并为此提供行政支持;

(b)协助管理机构履行其职能,包括执行管理机构可能决定赋予的特定任务;

(c)向管理机构报告其活动。

秘书还应在管理机构决定通过后六十天内向所有缔约方和总干事通报,并通报从缔约方收到的信息。

为实现《条约》宗旨,秘书应与其他组织和条约机构,尤其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进行合作。

现任国际条约秘书Kent Nnadozie博士,自2016年10月1日起担任此职。

请见 Kent Nnadozie 博士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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