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农民权利

前言

确认世界所有地区的农民,特别是原产地中心和多样性中心的农民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善及提供这些资源方面的贡献是农民权利的基础”。

自农业诞生以来,世界各地的农民一直是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创新者和守护者。在野外逐渐发现新作物,并将其中一部分加以驯化和种植。精心挑选最好的种子和繁殖材料,并与其他农民交换,作物品种得以开发和不断丰富。

驯化作物由农民世代相传,最初一小部分作物和品种演变成丰富的粮农植物遗传多样性。农民依靠栽培植物多样性保持产量和质量,并使其粮食生产适应不同的、往往是边缘地区的环境和困难条件。对于病虫害或不利环境条件(如干旱)造成的作物歉收,作物之间和作物内部的多样性是分散风险的一种手段。换言之,植物遗传多样性对农业而言比任何其他环境因素都更重要,因为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如气候变化造成的环境条件。

农民生产我们赖以生存的粮食,供养全世界。由于农民是田间作物多样性的开发者和守护者,若要继续保持在提供粮食安全和营养方面的关键作用,保障他们的相关权利至关重要,在人类面临气候变化和其他重大挑战的当今时代尤其如此。《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首份正式承认地方和土著社区及农民对保护和开发粮农植物遗传资源贡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国际条约》第9条规定,承认、实现并促进与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有关的农民权利。

农民权利可以通过一系列保护、促进和实现这些权利的措施和做法来实现。促进和实现这些权利有助于农民和农业社区继续发挥其作为粮农植物遗传资源开发者和保管者的作用,供养子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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