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履约委员会

成立

管理机构依据按照《国际条约》第19.3e条和第21条通过的第3/2006号决议于2006年设立。促进履约和处理违约问题的程序和运作机制根据第2/2011号决议确立。

职能[见《履约程序》第IV条,
第9/2013号决议]

1.为促进履约和处理违约问题,委员会应在管理机构总体指导下履行下述职能:
a) 审议向其提交的履约和违约问题相关信息;
b) 就履约事项酌情向缔约方提供建议和/或协助,以便帮助该缔约方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c) 根据《履约程序》第V节,协助管理机构基于各缔约方提交的报告,监督各缔约方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情况;
d) 按照《履约程序》第VI至VIII节,处理违约问题,查明所涉问题的具体情况;
e) 根据《履约程序》第IX节处理与《国际条约》义务履行情况有关的陈述和问题,从而促进履约; 
f) 履行管理机构根据《国际条约》第21条可能授予的任何其他职能;
g) 向管理机构各届例会提交一份报告,阐明: 
i) 委员会已开展的工作;
ii) 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iii) 委员会今后的工作计划。
2.委员会不应审议与《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签署方或潜在签署方解释、执行或遵守该协定相关的任何问题。

 

 

主席和副主席

Chair: Ms. Priya BHANU (USA); Vice-chair: Mr. Mahendra PERSAUD (Guyana)

成员构成

委员会应最多由14名成员组成,粮农组织各区域不超过两名,每个缔约方不超过一名。成员应由管理机构选举产生,粮农组织七个区域每个区域提名人选不超过两人。
委员会成员应在遗传资源领域或同《国际条约》相关的其他领域拥有令人信服的能力,包括法律或技术专业知识,保持客观公正,且仅代表个人行事。
成员名单

 

语言

英文

文件标识

CC

会议频度

视需

供资来源

核心行政预算

OCBT

会议形式

201320172019202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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